本帖最后由 三足乌 于 2012-12-22 23:59 编辑
阳光志愿者2013年主席团、主席选举于2012年12月22日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落幕。Leeyupeng(鹏鹏)当选新一届阳光志愿者主席,jemmun(刘文)、chaosconst(混沌)、bingguo_411(冰果)、旅行吧(旅行)四人一并入选阳光志愿者主席团成员。 阳光志愿者2013年主席团、主席选举于2012年(如无特殊年份说明,以下省略年份的时间均为2012年)12月9日正式拉开帷幕。现任阳光志愿者主席Breezefu(小傅)在阳光志愿者论坛发布公示“经过几天的讨论”后的2013年阳光主席团成员和主席推选方案公告。 公告详细方案将选举分为主席团成员推选、“行动纲领”制定和主席推选三个选举阶段。 其中,主席团成员推选阶段的候选人推荐和自荐次级阶段中,因有最后的推荐截止时间点,在该阶段即将终结时,有志愿者大举推荐候选人。在程序设计上,该操作无可厚非,但在公平、公正层面考量,则有细节性程序设计漏洞。因为被推举者(候选人)在时间窗关闭之后,若按照严格的程序设计,已经自动成为了正式候选人,哪怕该被推荐者拒绝也属于程序上的无效。 鉴于该设计的初衷为尊重志愿者的推荐权利,同时,也尊重被推荐者(候选人)接受与否的权利,因而,被推荐者(候选人)表态是否接受推荐而成为正式候选人的时间差一定要有所预留。 至于有志愿者提出异议,有被推荐者(候选人)表态拒绝接受推荐而退出此次选举,放弃候选人资格时,被指引领被推荐者(候选人)推出竞选潮。个人认为该指不妥。如果存在后继的被推荐者(候选人)确实是因为前者的宣布退出主席团成员竞选而选择自动退选,那么,至少说明该被推荐者(候选人)在独立自主意识及自信心方面存在不足,尚难以作为阳光志愿者主席团成员履行职责。 在该次级阶段临近结束时,选举团(发布、主持此次选举)临时修改方案程序,增加确定参与竞选的被推荐者(候选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一段不少于100字的说明文字,介绍过去一年自己在阳光所参加的活动及在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并对新一年阳光的‘行动纲领’提出自己的想法”。 该程序的临时增加,使得两位被推荐人(候选人)面临失去正式候选人的时间点限制。即便初稿说明文字在论坛的发布时间可考,最终修改帖子的系统时间显示,却已然超出了新规定中的时间线,存在自动放弃进入下一步竞选的嫌疑。 该“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案居然是预留两个半小时的时间,论坛跟帖表态是否同意两位被推荐人(候选人)进入下一环节,继续参与竞选,且存在支持与反对票20票的票差硬性要求。好在最终的结果按照“特殊情况”的特殊表决,保住了两位被推荐人(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 在论坛相关帖子的发布上,也存在称谓的混乱。严格按照方案来说,首先应该是“选举”主席团;推荐候选人阶段,被推荐人员只能称之“被推荐人(候选人)”或“被推荐候选人”;在被推荐人(候选人)明确表态接受推荐,成为正式候选人时,反而称之为“主席团成员推选结果”。提请来年选举团注意。 对原有方案改动最大的是新一届主席的产生。原有方案中的表述为“主席团成员推选阶段结束后,阳光2013年主席的推选方式由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协商确定。”这也就意味着,阳光志愿者2013年选举,选举的只是阳光主席团,主席是由主席团“协商确定”。 “根据阳光2013年主席团成员协商决定”,方案再度临时新增程序,将原有的主席间接选举改为在志愿者大会上,由“满足投票资格的志愿者”直接投票选举。 而此时的“满足投票资格的志愿者”的资格问题又成为争议焦点,甚至在志愿者大会上又被再度提出。个人建议:既然志愿者通过了志愿者大会的召集帖报名,那么就意味着对阳光志愿者组织未来一年的发展拥有一份决定权利,因而至今保留限制投票资格的意见。 最为严重的混乱出现在志愿者大会上。志愿者提问新一届主席团环节,各种无效问题纷出,甚至涉及新一届主席团成员的私生活。个人认为严重不妥,当场反对此类问题。因为阳光志愿者不是政府机构,并不依靠纳税人的税款维持运行。作为彼此平等的普通人,不该对身为新一届主席团成员的志愿者苛责,甚至依次作为判断其是否可以履行主席团职责的参考。 同样,个人此处坚持认为应该完善阳光志愿者内部的工作交接甚至退出机制,至少在主席团和各个课程组、职能组的组长层面,为保证阳光事务的顺利进行,推行因时、因事而转交工作机制。更有甚者,弹劾主席团成员,强制去职。既然是公众选择的,在重大问题上,同样应该由公众来决定其去留。 而在志愿者大会的主席投票选举操作阶段,个人强烈反对在未经(主席)候选人(主席团成员)发表竞职演说的情况下,就其是否有意问鼎主席一职进行表态。 阳光志愿者作为一家类NGO组织,完全依照西方的政府(中国国情你懂的)选举操作也不现实,但中国人传统的内敛、谦逊等所谓优秀品质,在此并不适用。不适用的原因不在于阳光志愿者组织的非利益实体,也并非因为主席团成员作为(主席)正式候选人而存在的合理性。恰恰是因为主席要在主席团成员中产生的程序性设计,因而每一位主席团成员都具有了天然被选举为主席的权利,如同西方所谓天赋人权。 选票并未曾设计有另选他人的选项也说明了这一点。 其他一些小的问题,如就新的行动纲领进行提问时,纠缠于细节性的问题;提问资格次数限制超出时,却要另行现场公决,而置其他人高举的手臂于不顾…… 但整体来讲,阳光志愿者此次选举已然开创了一个相当不错的先例。如同我写下这些,绝不是为了让问题复杂化、矛盾化,或刻意吹毛求疵、蓄意挑起争端之类。 阳光的每一个进步,都需要我们的参与。只有行动,才有长进。 基于事实,自由陈述。我相信,阳光在平和自信的心态之下,公开透明、吐故纳新、团结一致,充分调动广大志愿者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十周年时定会展现出一个更加开放进取、凝聚人心的崭新面貌,从而使得“让教育实现梦想”的宗旨落到实处。 祝福阳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