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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烩] 【活动总结】2009年9月12日团队组第9炮法律分享BH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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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2:2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先,给大家鞠躬,耽误大家及时发泄感慨,不过团队组还是符合要求,在活动一周之内上报告了!
其次,这篇总结是团队组新官上任的子涵同学一句“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把小ta我是震的彻彻底底,话说分享的时候我怎么没见到你动笔来着?看来阳光的又一记录高手已经横空出世了!
最后,这次分享实在是大大辛苦小律哥哥了,还有模有样地拿着准备好的讲稿细心和大家分享!一开始说的律师身上的劣根性,在你身上真的是一点也见不到呢!

废话不说,留给不能参与的人懊悔去吧!一场精彩的法律分享知识!

时间:090912下午秋日的阳光里
主讲人:阳光低调的金牌律师——小律
参与者:众多老人和新人
番茄,立文,兆星,小TA,大微,浮游,talentcindy,安欣,一华,爱因斯坦,albert,苍之扉,兆星,woodwind,小付,野猪,JOE,立夏,吕城楼+1,鹏客,慧儿,子涵,helen,傅涵(此两位美眉可是各种高手,听着新人介绍好像是很会弹琴的样子,文锦啊,抓人了!)  

大家对这个讲座题目都很感兴趣。说明是禁区,表示不得入内;但“掠过的手”又表明,有不少人其实想打擦边球,对法律规定的禁区心有不甘,想伺机而上。

讲座第一节:

小律一开始提出来一个问题,给大家讨论:公平和公正有什么不同?法律是公平的吗?是公正的吗?
浮游:感觉公正的东西不一定公平。比如法律。
兆星:打个比方吧,比如分东西,穷人和富人分到手的东西都一样多,看起来很公平,但实际不是。富人应该比穷人少分才对。
一华:公平这个东西是有强烈的主观性的,而公正则相对客观。
鹏客:对。平均不代表公平,公平是一种主观感受。而公正是有客观标准的东西。
  
这时有位同学举出典型的辛普森的案子,表明法律是公正判决的,但结果确是不公平的(这里插播一条广告,大家可以去看看林达的《历史深处的忧虑》里面有非常详尽的解释!)。
  
小律开始引导大家思考最近发生的几起驾车撞人案。最典型的是成都孙永明的案子。因为酒后驾车,孙永明在发生第一次追尾事故之后,任然继续驾车,最后造成严重的撞人事故,导致四人死亡。而孙永明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缓期执行。但这样的判罚对失去亲人的家属而言,不能算是公平。
  
小律还列举出一些类似的酒后驾车的案子,大多是以交通肇事罪入罪,大多是几年的有期徒刑。
讨论:这次对孙永明的判决,是公正公平的吗?

小律:其实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后者是属于前者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无后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可判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死刑。但因过失造成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下。小律分析,孙永明案其实没有超出交通肇事罪的范围,而判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如已经发生事故,任然继续驾车冲撞,放任事故继续发生,可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些酒后驾车肇事的案例,引发了小律、鹏客、WOODWIND三位专业人士的大讨论!
鹏客:感觉这是法院顺应民意判决的结果。之前在判决的时候,立法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按法律,交通肇事罪才是对的。感觉这个判决与法律精神不符。
小律:我觉得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是合理的。它强调了一个犯罪人心理的变化。先是由于过于自信,觉得酒后开车没问题,结果造成追尾;但追尾之后还不觉醒,任然继续开车,那就是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却放任其发生。
兆星:这是不是属于立法的滞后呢。
大家(主要是几位律师朋友):立法滞后是必然的。很多立法都是根据具体案例,这么发生过后,再来修改的。第一是立法之初不可能考虑得这么具体详尽;第二是人大修改立法,人大几年才开一次,那遇到具体事情的时候就要靠最高人民法院来出司法解释了。大家还对立法在执法层面上需要高度统一提出探讨,围绕着是否在加强公众意识不可酒后驾车上,还探讨了立法上就是要严刑明确,刑量的增加可以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自我遵守意识等。

小律的总结:孙永明案是考虑到道德跟法律惯例的一个判决。当然,不同的心理层面会有不同的对“公平”的感觉。我认为这个判决主要体现了公平,为了维护公平,照顾到各类人的心理感受。

延伸:小TA提问,那以前的判决,现在能不能根据这些新的司法解释改判呢?答案是,基本不可能(小Ta内心语:真实不公平,这个体制快改改吧!)。
兆星提出一些欺骗人的电视购物在媒体上播出,媒体有无责任。答案是,有法律依据规定媒体要对其播出的广告负责。

以上第一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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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6 12:35:22 | 只看该作者

讲座第二节:关于自由

小律引了《论语·颜渊》的一段话,颜渊问仁。孔子说什么是仁呢?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那这个“礼”,基本可以对应我们今天的法律,到底对人的行为是一种禁锢,还是一种保护伞呢?

小律接着分析了他觉得的,今天可以用来讨论的“自由”的概念:自由就是自己希望、要求实现的空间。自由的感觉就是对自身空间的认同。
  
他还提出了NGO团体成立的三种形式:第一是以主管部门同意下注册的社会团体;第二是注册民办的非盈利机构,仍然需要主管部门;第三就是注册为公司。大多数NGO采取第三种方式,是因为不想受人管制。但注册为公司就牵涉到交税的问题了。

这里有个指导暗示:争取自由,其实是争取更大的行为空间。社会的不公平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农村的集体制,就是一个对人空间限制的例子。无论迁进迁出,在集体里属于你的那份财产都无法分到。

大家:公平其实是一个利益和力量的对比。就像国家之间的角力,都是靠实力说话的呢。

期间三位专业人士嬉笑探讨了律师协会降低进入门槛引发的业界大哗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利益阶层来看待这种现象,自是形成完全不同的角度。

最后,小律结合大家生活的实际,举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例子。业主委员会决定大家都交5块钱的物业管理费,但一部分不在委员会的业主,他们对物业的要求不高,觉得只要3块的服务就可以了。但没办法的是他们也被“强制”要交5块钱的,否则就是跟物业违约。说明自由是相对的。一部分人行为的空间增长了,必然压缩另一部分人的空间。争取自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花絮:一位弹钢琴的mm提出商标侵权问题,开心网和开心001。
       JOE同学的离婚案件(欲继续探讨的,欢迎跟帖八卦~)

以上,真长啊~专业就是专业!
再次感谢小律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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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3:11: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感谢小Ta妹妹,辛苦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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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3:34: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看来我错过了不少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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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6 13:45:51 | 只看该作者
知道就好捏~下次团队活动不要错过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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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4:35:3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辛苦了,拜托不要老提离婚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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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6:50: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讨论的挺深刻的哈!小ta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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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23:46: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seven很奇怪诶,那天明明见你在门外的,怎么开始过后人就消失了,哈哈! 小TA:我动笔了的噢,非常低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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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09:51: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子涵MM太强了,又一个做记录的高手啊 不过有一句话,“大多数NGO采取第三种方式,是因为不想受人管制”,忘了是不是小律说过的,偶觉得有点值得商榷哦 在公正、公平、自由这些维度下,去思考现行中国法律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其复杂性往往比我们普通老百姓想象地要复杂的多,这是偶一锅烩后的最大感受,谢谢小律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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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0:38: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真是一些值得讨论的东西,可惜,我居然提前离开了,原来后面比前面还精彩啊!!下次一定参加,连下下次也一并预定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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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9:45: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是滴,这句话我也觉得不太妥。。。后来想想比较原来的意思应该是,注册公司性质的NGO大多是因为不喜欢受人管束。要不还是请原作者来解释一下,我就免去贻笑大方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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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1:19:19 | 只看该作者
10# 竹间广大

mark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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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7 21:22:00 | 只看该作者
9# bailanhuaa

其实有时候多维度虽然给不同声音提供发表的场所,但是光口头上而欠缺实际行动的决心,还是要延后好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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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23:41:5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小律的分享和精心准备,生平第一次这么近距离地接触法律的内涵和了解到中国司法体系的一些内幕,受益很多哈。

法律既是每个人的约束,也是每个人的武器,要真正在社会里发挥他的作用,则需要法律的普及,所以教育任务之一是要启蒙,即有民主、法律意识和独立的精神等。

我们在争取更多言论自由的时候,是不是也要努力提高公民独立思考、辩证思维的能力?这样大家发表的言论才更有价值。

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思维方式,阳光有各行各业的人,以后可以多组织类似的交流,看看不同职业的人是从什么角度考虑问题,是看待这个世界看待这个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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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22:58:12 | 只看该作者
终于PICASA不被和谐了,来补一下之前一锅烩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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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1:22: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关关 于 2015-4-2 14:32 编辑

好久远的回忆 汗最后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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