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D阳光

 找回密码
 注册必读

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225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2-6 00:2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格力告状事件”看人大代表的履职回避

陈杰人



    广东这几天开“两会”,在人大分组讨论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向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当面告状,称广州市财政部门在番禺中心医院项目的招标中恶意废标,仅仅因为格力公司的标书中错了一个字,就废掉了该公司1700万元的低价质优标书,转而接受另一家企业2100万元的高价投标。董明珠表示,告这一状的目的是“要给政府讨回400万元的差价损失”。
    因为汪洋当场公开回应了董明珠的发言,主张董去“告他”,并表示要广州市有关部门“跟踪一下这个事”,加之《广州日报》对此进行了特写式公开报道,本属地方事务的“格力告状事件”引起了全国舆论的密切关注。事发次日,广州市财政局显然不堪压力,站出来高调澄清真相,称废标原因并非格力的标书只错了一个字,而是因为它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响应”内容没有回应,不符合中标条件。
    事情至此,公众感觉像看了一场峰回路转的诙谐剧——前一分钟还在为格力所遭不公而唏嘘乃至愤慨,后一分钟却发现上当受骗,后续剧情如何,大家只能悬着心坐观了。而作为该剧的导演,董明珠女士这番告状行为也自然引发了人们无尽的思考。
    首先需要意识到,此次“格力告状事件”,是在特殊的时间和场所——人大会议期间,由特殊的人——有权参与公共管理决策和监督的人大代表,向特殊的对象——具有极强决策权的高级领导人——所为,同时也产生了特殊的舆论效应,因此,我们应对此保持特别的冷静加以分析。
    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公众舆论之所以密切关注这件事,和三个因素密不可分,首先,告状者董明珠将此次告状行为的目的定性为“挽回400万元财政损失”,作为纳税人,没有理由不对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漠不关心;其次,告状者利用了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身份,使之比一般公民和企业告状更便捷、更直接、更立竿见影,它超越了各种普通程序,成为企业在政治场角力的典型;第三,这次告状引起了地方主官的直接关注和表态,其后续处理结果是否合理合法,成为考验决策者执政水平的试金石,也成为考验广东地方政府如何依法处理复杂问题的标杆。
    所幸的是,即便面对如此咄咄逼人的突发当面告状,汪洋保持了极强的应对能力,他一方面并没有当面驳下董明珠作为人大代表在人大会期间拥有特殊言论自由的面子,另一方面,他主张格力电器去“告他”,看似同情和支持董明珠,实则是将问题引入了法治的轨道,他还补充说,“过问此事不等于格力就会赢”,说明他在内心又保持了足够的冷静和警惕。
    但我们要看到,并不是所有的领导人都像汪洋这样冷静和尊重法治。设想一下,如果换了一个好大喜功、爱好作秀的“人治型”领导者,面对这种当面告状,他就可能听信一面之辞,当场“怒斥”告状对象,并通过媒体无限放大和定性,这样的后果是,领导人的所谓亲民和决策效率得到了充分表演,但如果真相并非如告状者所言,为了维护领导人的“正确性”,也就只能将错就错,将告状对象冤枉到底了。这样的现象,在中国并不少见。
    由这种冤枉的可能性,我想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作为人大代表和企业主的双重身份,董明珠的这次人大会上告状,是不是完全合适?
    从法律的现有规定看,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发言,不仅不受限制,反而得到了“法外开恩”的无限鼓励,因此,别说董是为自家的利益告状,就是说些更出格甚至违法的话,也是不受追究的。
    但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发言不违法和不被追究,不等于他的话就是合适的,这里涉及到一个政治伦理的问题。通俗地说,当一个人作为人大代表和私利代表的双重身份出现在人大会上时,他的履职性发言,应当尽可能回避私利而选择公益。
    根据中国的政体制度安排,中国的人大代表职务与西方的议会制度有着重大区别——前者充当公众的代表,并为公众服务,而后者则是各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如此,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看,人大代表作为公共决策的重要参与人,他的履行职务行为,必须至少满足三个方面的伦理要求:公益性、公正性和诚实性。公益性要求人大代表在履职期间必须将公共利益作为唯一的和最高的标准;公正性要求人大代表公道正直,自觉避开私利,尽可能避免自己的履职行为陷入私利的阴影之中;诚实性则要求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应当重调研,重事实,避免偏听偏信,尤其要避免故意混淆事实和搬弄是非。
    据此标准来分析董明珠女士这此告状的行为就可发现,首先,她是利用了公共决策的平台来追求自己所在企业的私利,不管真相如何,这种行为有利用职务之便谋私的嫌疑,它违背了公益性和公正性的伦理准则;其次,她以所谓“挽回400万元财政损失”的理由来替自己企业说话,违背了诚实性准则。这种假公济私式的履职行为,不管所争之事真相如何,都应当被否定。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企业家身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数不断增多,类似董明珠借人代会发言机会为自己企业说话的现象日益增多,不仅企业家如此,一些官员也纷纷加入这个潮流,比如,每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就借小组讨论之机,纷纷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他所在的地方政府的项目计划,以至于全国人大会议变成了部委集中办公会议。
    人大代表们之所以热衷于此,除了自身利益的驱动之外,还和几个原因密不可分:一是我国的不少人大代表还未在内心树立“代表为人民”的公益性政治伦理准则,二是我国各级人大会的会议安排不尽合理,人大代表发言机会很少,辩论机制更是缺乏,他们除了顾及自身利益,无暇关心国家大事和公共利益;三是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机制以及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机制几近虚设,选民无法监督代表,代表没有真正了解民意,导致人民代表最终的工作就是代表自己。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政治伦理的高度约束代表的履职行为,同时明确规定利益回避制度,促使人大代表的履职从私利追求转向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2
发表于 2010-2-6 10:34:25 | 只看该作者
给了徇私的机会,离枉法也就不远了,还是缺少那个老生常谈的东西——监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必读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北京(LEAD)阳光志愿者俱乐部 ( 京ICP备13018722号-2 )  

GMT+8, 2024-11-26 02:09 , Processed in 0.038625 second(s), 14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