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mm照的相片 | 阳光小麦 | 2003-08-29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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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偶和小John的照片, 向Jane发几句牢骚 1 一下子放那么多, 精选几张足够了, 不怕偶们告你侵犯肖像权啊。 2 那天没太注意,似乎Jane用的相机是美能达专业级7系列或A1单反数码相机, but在 许mm手里真是暴殄天物,建议下次用傻瓜数码吧 3 建议向安猪学习一下摄影常识及技巧, 再学一下photoshop后期, 别再把偶照那么难看 |
呵呵 | jxu964 | 2003-08-29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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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民法通则,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第一,使用了公民可以辨认的肖像 第二,未经本人许可,将公民可辨认肖像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虽然为Michael和小John拍照,但之前是经过同意的,而且偶们俱乐部也算是non-profit,所以不算侵犯肖像权 2.学习摄影怎么能用傻瓜数码呢? 歧视偶们初学的,偶还要告你呢 - discrimination ! 3.原以为聚焦不清楚,照出的人会比较好看,像艺术照,不如由大家评判吧,呵呵 4.立志向安猪学习,再学习 | ||
Miachel | Tracyy | 2003-08-29 09:33 |
你刚刚收敛了两天,就胆敢站出来指责我们的主席! 这不,又进一步让我们认识了你的真面目吧! 不是我们说你,多放你的几张相片还有牢骚? 至于难不难看,偶认为和模特有很大的关系呦! 呵呵! | ||
hehe | _华_叔_ | 2003-08-29 09:56 |
Jane的法律很一般的说。侵犯肖像权并不以是否营利为标准,不营利的一样会侵犯肖像权。yaya和晓米,我说的对不对啊? 我已经向安猪学过了,大有长进啊!(就象李宣柯的英语)。你问我就行了,哈哈~ | ||
呵呵 | 阳光小麦 | 2003-08-29 21:45 |
喂,Jane 上次你可是说只照小John, 把他放到阳光主页的封面上的。 怎么把偶也捎带上了。 要对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影响负责。 tracy, 偶一直很老实啊, 发几句牢骚,又招你啦。 偶丑是丑了点, 可你缩的什么墨斗什么的太伤我自尊了 5555 一华弟, 谢谢支持。 下周Julia请偶吃饭饭 一定叫上你。 等电话吧您哪 | ||
哈哈 | _华_叔_ | 2003-08-29 23:55 |
好好 | ||
Michael同学 | jxu964 | 2003-08-30 11:36 |
记得上次照相的时候,你看了前几张,发现有和小John的合影,说“怎么把我也照上啦”,可也没说不同意呀,表达不清的说~ 徐一华同学骗吃骗喝,可怜的Julia...请他们吃榴莲吧! 不营利的一样会侵犯肖像权? 根据属地原则,按我国的民法通则,不营利并不会侵犯肖像权的。相关的条款有二: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行为为侵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可以看出只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拍摄和使用照片就不是侵犯肖像权。 | ||
这两天忙,没时间看照片! | Tracyy | 2003-09-01 09:07 |
找个时间一定看一看!也许可能有点愿望Micheal了! 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