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未雨绸缪版,因为从版权局的回应和音乐界之外对著作权法的漠不关心来看,新草案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如果中国原创的2012无可避免将要来到,这个手册也有可能将会成为我公开发在网络上的最后一篇文字)
如果你是一个没事喜欢写点小玩意,做点小手工,拍点小照片的文艺青年,如果你是一个喜欢给孩子记日志、写点读后感、搞点小录像的白领家长,请注意,本文内容和你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不要以为著作权只是专职作者的特权哦,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为保护整个人类社会的精神产物而设置的,所以你,还有你丰富的精神世界,当然也是法律关心的范畴。如果你不在乎被人随意侵犯这个领域,也就不必再关注下面这些内容:
1、删除你所有不想被出版的网络上的发帖,包括个人博客文字、豆瓣书评、相册贴图、个人录音等等,或者在所有这些东东上加一个不接受集体管理的书面声明,如果你不这样做,按照新著作权法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要他们向国家提交了这种代表全体的申请)就有权代表你或者全中国任何一个人,向任意一个商家授权已发表的作品(只要商家给管理者交钱了)。而在法律条文的解释中,已发表的意思就是公之于众,网络发表也一样是发表。不过要注意的是,即使你加了声明,如果教科书、广播电台、电视台想用你的东东,还是可以无视你的声明,因为44-48条已经给了他们法定许可,不需要再经过你许可了。
2、如果你有一些画作或是日记,请记住除了要在上面签名,还要在每一页把你所有的联系方式都写上,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24条,即使有你的署名,这些手稿一旦被别人捡去了,只要说不知道这个作者是谁,或者按照新著作权法25条,就说找不到这个作者,还是可以拿你的作品随便投稿发表,行使除了署名权之外的一切权利。
3、如果你不想自己的作品发表在一个垃圾刊物上,而且被改得面目全非还连自己都不知道,最好就是不要给任何一个刊物投稿,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45条,报刊上的已发表作品,都可以不经作者许可随意转载、节选,只要事先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打个招呼交点钱即可。当然,如果你是主编大人的小舅子,每次发表你的文字都能让他附加一个报刊专有使用权声明,你至少在一年内还是安全的。
4、插画家考虑集体转行吧,因为图书插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实用艺术品”,以便和纯艺术绘画分开,但是按照新著作权法27条,实用艺术品的财产权只保护到25年了,而且是从发表之日算起哦,70、80年代的那些图画书现在全部都可以免费再印了(出版社的福音啊)。而现在不管投入多少精力去创作一本插图,也必将在有生之年面临被别人无偿拿你的画去滥用的下场。
5、音乐人也考虑集体转行吧,按照新著作权法46条,只要一个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就可以随便翻录了,而且网络出版也早就被认为是出版的一种形式了,所以哪怕你没有出唱片,只要你把作品发在正经音乐网站上,3个月后各大公司都可以不经你同意随便录制你的作品了,只要交点钱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你连告人家侵权的可能性都一点也没有。特别要指出,同样遭受这一条影响的,还有各位播音员和有声读物制造商们。
6、编剧也考虑集体转行吧,按照新著作权法16条,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已经全部归制片人了,你只有一个署名权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别人无论想怎么改你的剧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想拿自己的原作另外发表,还得去求教制片人这有没有影响到他的影视的“正常使用”。一句话,你一朝为奴,就终身为奴了,再也没有了维护一个作者起码尊严和自主权的可能性。
7、如果你是一个记者,也最好考虑换个工作了,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第40条第4款,时事性文章不仅可以不经许可就转载,而且是绝对免费的,这也就意味着一个记者根本就是没有什么著作权了,如果你不能在自己的每篇文字下加注说明,你坚决不接受这种非常待遇,那么你辛辛苦苦写一辈子,也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当然,某些根本不会发出自己声音和思想的时事评论员,可以无视这个提示。
8、网络文学作者考虑换个载体创作吧,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69条,如果有人把你全部的文集都上传到百度网站之类的地方了,你也不可能告百度侵权的,最多只能要求他们把作品删除,因为他们对别人保存在自己网站的作品有免审查的权利。但是当他们删除了这个作品的时候,你的网上收费阅读也没有什么人来搭理了。
9、儿童文学作者一定要和编教科书的教育部门搞好关系,否则按照新著作权法44条,人家把你的作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也根本不告诉你,只要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打过招呼,都是完全合法的,当然根据此条,其它诸如插画作者、词曲作者等等等等,也都必须和教育部门以及旗下那些编教材的出版商搞好关系了。
10、不要为自己的单位再创作什么作品,或者说,要尽量少给自己单位花脑力劳动,比如编辑,请尽量不要给自己的刊物写专栏,比如工程师,请尽量不要给自己单位做什么建筑设计,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17条,这些职务的作品都是属于单位的,即使有一些不在这范畴的职务作品,单位也可以永远免费使用,而无需你本人许可。
11、不要再为自己的作品能被编入什么《2012年优秀作品选》或者什么《年度十大金曲》而沾沾自喜,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15条,一旦作品被汇编了,汇编作者就和你平起平坐地享有这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了。而且,权限说不定比作者还大些,因为人家汇编的时候用你的作品,不一定需要经过你许可,但是人家要用这个汇编本里的你的作品,还必须经过汇编者的许可。
12、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形式的创作,都不要随便接受约稿,一定要记得,不给钱就不干活的原则,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18条,如果作者没有约稿合同,或者约稿函含糊其辞,就默认约稿的一方可以在约稿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你的作品。比如,某出版社约了你的插画后却一直没有付稿费,也没有和你签合同,那么,出版社只要证明这稿子是他委托你创作,就可以在委托的“特定目的”范围免费用了,至于这个范围是不是免费出版,全凭法官去理解了。
13、如果你在投稿时给自己起了个笔名,千万要注意检查这个名字有没有可能和别人重名,如张三李四之类的,而且应该去派出所认证那个笔名就是你专用的,是绝对排它的,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12条,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著作权是归那个署名的,不是归你的。
14、不要随便参加什么故事接龙的活动,不要随便给你朋友的作品配文或者配图,不要随便把绘本脚本发上网,不要把一切可能被人拿去变成合作作品的文字、图片、创意,随便透露给第二个人知道,一定要先签协议再做这些事情,因为一旦“被合作”,你自己的创作也就不再属于你了,按照新著作权法14条,任何一方合作者都可以单方面许可他人使用合作作品,而不需要你来表示同意。
15、如果你发现自己被侵权了,请在打官司之前先调查清楚,侵权者有没有给某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过钱,只要他交过,你就不可能告赢,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70条,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不用赔钱,可你还得照付诉讼费,想想看,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有哪个傻瓜会再去追究这种侵权责任呢?所以,版权律师们,你们也可以考虑转行了。
16、不管是哪一国的作者都必须赶紧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登记,因为按照新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也一样受本法保护。外国人在自己国家出版的作品也受本法保护,在中国出版的作品就更不用说了。想想看,从此我们可以体现集体所有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范围就扩大到了全世界,哼哼,也难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在乎几个本土小作者的叽歪了。
最后,如果你还想平安无事地上豆瓣、上微博,就速度去找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登记成为会员吧,只有这样,你才能和国际接轨。否则,总有一天,当你发现自己写给某人的情诗被收入某某情书大全,或者发现你的书评被用在某图书导读中,或者发现你的图画被印刷在别人的文化衫上,或者发现你的摄影照片被用做了某电子杂志的封面,或者发现你的微博文字被什么青春感言栏目用了,或者你给孩子录的音、摄的像被某电视台发在娱乐节目里,你都只能发出一声叹息,而不能怪别人没有事先告诉你,因为,人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件事我已经告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了!
(请注意,本文仅为个人观点,如有和版权局、司法部解释雷同的地方,纯属巧合,国家版权局对草案的正式解释请到此页面下载:http://www.ncac.gov.cn/cms/html/309/3502/201203/740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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